自治区民语委牌匾印章壮文翻译服务工作指南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政办〔1984〕41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申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挂牌的通知》(桂政办〔1991〕59号)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优质高效的壮文翻译服务,特制定本工作指南。
一、服务对象和范围
(一)服务对象。
自治区直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桂单位。
(二)服务范围。
1.牌匾和印章翻译;
2.全区性重大会议和活动的会标、横幅和宣传标语翻译;
3.自治区管理的公共场所和行政区划标牌翻译;
4.自治区级的网站、报刊名称翻译;
5.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书写的其他情形。
二、需提交的材料
申请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如下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一)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需提交经自治区民政厅同意登记的批复文件;
(二)机关及企事业单位需提交申请壮文翻译的公函,新成立未刻公章的单位则提供编办文件。文件(公函)应注明翻译的内容、用途、文字书写方向(横向或竖向等)、联系人电话、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内容。
(三)在自治区民语委门户网站办理壮文网上翻译业务的同样需要上传以上材料。
三、办理部门及办理时间
(一)办理部门。
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
联系电话(传真):5850807、5853426
地址:南宁市青秀区星湖路北一里1号,自治区民语委机关办公楼124,126室。
(二)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夏季:8:00—12:00 15:00—18:00;
冬季:8:00—12:00 14:30—17:30。
四、办理时限
受理翻译申请后,原则上应当日办结。翻译内容较多时,办理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迟不得超过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节假日顺延)。
五、相关说明
(一)翻译稿可提供电子文档,但仍以盖有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公章的纸质文稿为准。
(二)所有请求提供壮文翻译服务的来文,径送自治区民语委民族语文翻译处。
六、收费标准
免费。